在日前舉行的食博會上,參展企業代表山西汾酒集團宣讀了一份“食品安全———我們的責任”IFA國際食品聯盟倡議書,并借此呼吁我國完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倡議書》呼吁成立跨地區的食品安全體系組織,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據悉,已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了食品召回制度,并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盡管如此,業內人士仍然認為,該法案在誰來發現不安全食品、發現后誰來召回、召回是否有強制性等重要問題上,仍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在實踐中,正是由于還存在著上述一些責任漏洞,導致我們現行的召回常常不能達到預期目的。首先,誰來發現問題?事實上我們并不缺少安全“裁判”,甚至還可以說有不少:質檢、工商、衛生,統統有權貼出“黑名單”。但是正如“三個和尚沒水吃”的故事,多頭管理的結果總是難免遺漏,最容易漏的永遠是看似有多重“保險”的責任交叉地帶。況且幾大部門都不是專司食品行業的衙門,要過問的行業確實多,專心不了,因此專業人士一再建議國家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盡快設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如英國的食品標準局、美國的食品安全局。成立專門部門之后,消費者發現質量問題商品后也會有更加直接的投訴途徑,而不會再被當球踢。
其次是誰來召回的問題。目前一般是由工商運用行政權將問題商品下架,而質檢可以查繳企業庫存問題產品等,食品上游原材料出了問題則國內的找農業部,國外的找海關檢驗檢疫。至于剩下的生產與流通中間的夾縫環節到底該算誰的責任就不清不楚了。召回是個系統工程,如果不打通鏈條由責任人一查到底,協同配合中的數據交割經手多了自然容易發生疏漏。
主管部門也發現這個問題,考慮到企業最了解情況,于是直接向企業發令召回成為經常性手段。然而,我們的市場經營者的道德素質決定了它們還遠沒有這樣高的自覺性,三聚氰胺奶粉在被宣布召回銷毀2年后仍然陰魂不散便是明證。現在,上了“黑榜”的產品,企業想召回便召回,不愿召回就不召回,消費者畢竟不可能每期精讀榜單公告,公共媒體也不可能悉數刊登榜單全文,顧客很少會帶著問題批次的小抄去一一對照著購物,結果,未被要求強制召回的問題食品很有可能繼續堂而皇之地走進消費者的購物籃。
責任明晰是辦事效率的前提,責任漏洞是真正的監管之禍,要保障食品安全,必須先封堵各種責任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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